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义在于保护环境,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。 通过生态文明建设,彻底改变传统经济增长的方式,使生态经济、循环经济成为经济发 展的基本方式。清洁生产全面实现,环境问题基本解决,自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提 高,生态安全得到根本保障,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。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,通常需仰仗两个基本支撑:一是良好自然环境的支 撑,二是丰富自然资源的支撑。离开这两个基本支撑,共发展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极大影 响。生态文明建设,即为解决两个支撑问题,而两个支撑构成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部。 生态文明建设,关键在于环境保护,这是文明发展的必然。 三、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环境问题的解决,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努力:_是转变观念,即树立生态文明观;二是 充分利用现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手段;三是实行环境法治,用法律规范人的环境行为, 解决环境纠纷,实现环境正义。 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要求:“建设生态文明,必须建 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……,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。” *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指出,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,依靠法制。瑢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、最严密的法 治,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。瑏环境法治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,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建设完善 的环境法律体系,使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,有规可循。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;二是严 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。这是环境法治实现关键;三是严格追究环境违法、犯罪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。这是环境法治基本保证。瑏环境法治三方面的内容,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问题。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, 当属环境立法层面的问题;而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和严格追究环境违法、犯罪行为 人的责任,则属于环境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,其中既有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,又有环境 司法的问题。 从环境立法层面来看,从1979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制定至今, 我国已制定逾30部环境保护、污染防治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,另有数以百计的 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,更有不断增加的地方性环境法规。立法数量之多、立法速度 之快,令其他领域的立法难以望其项背。然而,令人不解的是,我国的环境问题并未随 着环境立法数量的增加而出现明显好转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不断加剧,环境形势 依然十分严峻。 一般而言,立法愈多,说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愈广,法律关系愈清楚,问题 愈容易得到解决。但是,环境保护领域并未出现令人期待的结果。究其原因主要在两 个方面:首先,立法本身存在瑕疵,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尚未调整到位。抑或立法调整 尚未找到影响问题解决的结症,所创设的法律制度、法律规范不当,难以适合被调整社 会关系之实际需要。法律规范与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未找到对应点。其次,法律有 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,通常表现为行政执法或司法的问题。 就环境保护领域而言,法律调整未呈现令人期待的结果,有立法本身的原因。毕 竟,我国的环境立法只有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,经验匮乏,问题在所难免。但更为重要 的原因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,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的问题。换言之,环境司法不 力影响了环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。 司法,又称法的适用,通常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 理案件的活动。*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和检察院。瑏司法是历史现象,随法的产生而出 现‘有了法便有了司法”。*我国环境司法始于70年代末,至今已有逾30年的历史。 _直以来,环境法学理论界、环境保护实务部门对我国的环境司法诟病颇多。多为批评 司法机关执行环境法律不力:不受理或不积极受理环境诉讼案件;不积极执行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;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不力;怠于追究污染者的环境刑事责 任;瑨环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等。诚然,上述问题的存在,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制约或影 响。例如,按照我国法院内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的传统设置,法院一般只设民事审判 庭、行政审判庭、刑事审判庭。因环境纠纷引起的诉讼,当事人往往不知向什么法庭提 起。甚至有的法院也不清楚应由什么法庭受理合适。传统的做法,环境民事案件由民 事审判庭受理,环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,环境刑事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受理。 这些审判庭受理环境案件之后,往往将环境案件作为_般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、刑事案 件审理,并未充分考虑环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环境法律的专门规定,以致案件审理质 量不高,甚至有失公平、公正,引起当事人的不满。更有少数法院,以法律无明确规定为 由拒绝环境案件受理,或者虽然受理但久拖不审,久审不决,致当事人无所适从,从而转 向寻求私力救济,造成不良影响。 所以,必须进行环境司法改革,以改变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不能很好作为的状况, 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环境法治建设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。 环境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,所涉方面众多,如环境司法理念、环境 司法理论、环境司法体制、环境司法制度、环境司法运行和环境司法文化等等。其中有 些问题属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共性问题,可置整个司法改革全局中考虑和解决。有些问 题则属环境司法改革的个性问题,应当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特殊性问题加以考察和解 决。 总体而言,我国的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: |